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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很多男女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关系登记,只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当遇到纠纷或者想要解除这种关系的时候,起诉到法院就遇到了困难,因为法院需要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单纯同居关系。下面由上海离婚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一、法院认定事实婚姻困难吗
法院在判断事实婚姻时一般会考量两者间共同居住时间的长短、对外是否以夫妻关系相称等因素,但一般不会主动收集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进行认定。并且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为限,在此之后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均不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从我国司法审判实践及案例剖析,事实婚姻要得到法律认可,必须符合法定的时间条件,而一般的同居关系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当事人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视具体情况并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如认可其婚姻行为或准予离婚等,对由此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居关系则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的程序与规定不同。法院受理事实婚姻案件后,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或裁定,在审判和执行时可以适用《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一般的同居关系因纠纷起诉到法院,审判机关对非法同居关系不予调解,一律解除。
三、事实婚姻的缔结与解除
法律上认可了事实婚姻的效力,且对些没有特殊规定,我们可以认为事实婚姻与登记结婚应具有同等效力,也应同等对待,故在构成事实婚姻时,除了要满足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也要排除婚姻无效及婚姻撤销的否定条件。
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在实务中,民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最好是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事实婚姻的财产处理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实婚姻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结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只是缺少法律登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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