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已经很少有事实婚姻了,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前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如果事实婚姻生了孩子,违反法律规定吗,是不是违法行为。下面由上海征地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事实婚姻的说法是1994年之前形成的才能够认定的事情了,现在已经无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只能能算未婚同住。生的孩子不违法,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受法律保护。
现在已取消了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已被同居关系所代替,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处的保护只是不能在民事法律方面进行保护。在刑法上存在事实婚姻,又和别人结婚的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另根据现行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受保护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非婚所生育的子女与有婚姻关系所生子女是平等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就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