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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电文是电子存证和电子签名及认证的基础
无论是电子存证还是电子签名认证,其对象皆是数据电文,即电子数据或电子文件。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单证、音视频资料、网页、软件代码等都属于数据电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二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四条)
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要件,即: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因此,电子签名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当满足了上述要求后,也即满足了电子签名法中要求的形式要件。
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签名虽然在法律上满足数据电文的形式要求,但就其本身而言,还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才被视为是一个可靠的电子签名,可以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第十三条):
1.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由于电子签名属于数据电文,具有天然的易篡改性,所以当事人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如果直接通过电子手段签上一个签名(例如使用电子版画一个签名等),或者直接用电子书写软件写上一个签名生成为自己的电子签名,这种属于当事人自己生产出来的签名,其效力相较于有国家依法认证机构颁发的签名要弱很多。在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需要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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