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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性取向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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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6 18: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现在的网络信息化社会,人们每天所接收到的信息量可以说是以前的上百倍,这带来了文化方面的繁荣也使得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比较奇怪的行为现象比如同性恋,那么性取向是否可以成为离婚理由?上海遗产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性取向有问题可以成为离婚理由。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又有五个判断标准: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仅从法条来看,同性恋不属于前四种情形但是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原则,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种忠实义务,包含两性关系的忠实,若一方与婚外同性保持性关系,则违背了忠实义务,且会直接影响夫妻感情。如果同性恋是导致提起离婚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另一方也无法对此行为进行谅解,那么认为可以判决离婚。
  性取向问题导致离婚对方可否要求赔偿
  对于同性恋的行为,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那么由于夫妻一方是同性恋者,另一方难以容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的损害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当然,要构成侵害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一方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如果夫妻一方的性取向有问题,另外一方实在是无法忍受,是可以作为离婚理由的,但是需要注意大多数情况下以这个作为理由提出离婚,一般是会被法院驳回诉讼的建议请联系律师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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