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庆律师其中一些思考值得注意: 第一,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恶性犯罪,考虑“个案特别处理”。 郑功成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 李钺锋委员说,对于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和重复犯罪的,不应该再减轻处罚。可以考虑作身心健康和行为能力鉴定,如果发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进行处罚。 有与会人员建议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的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龙委员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统统不追究法律责任,有的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可以考虑个案的特别处理。 第二,养出“魔童”的父母,考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吕薇委员说:“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吴月委员表示,草案没有规定家庭成员监护失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监护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监护人失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 第三,对不同等级的未成年人犯罪,考虑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推动全社会参与。 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 在目前的修订草案中,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被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等级:对于不良行为,父母、学校有管教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纪律处分;
如果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可能被送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犯罪行为则由少年司法依法惩处。 对于一些本应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却因为年龄原因不予处理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规定了GA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一系列点线密布的立法设计,体现了一个共同考量:环节不缺失,主体不缺位,才能防止“魔童”犯罪一再上演。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未成年人犯罪日渐低龄化、成人化、暴力化,立法和司法也在与时俱进,新办法和新法律呼之欲出。但任何时代,都需牢记—— 每起案件中,犯了错的绝不止未成年人自己。 小孩“无知无畏”,但法律不会不理不管,社会不能听之任之。 指责容易行动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没有人有资格袖手旁观。 (资料来源整理: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xin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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