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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房屋产权方归属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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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1: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柳北区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如果要进行离婚的话,是需要对方财产进行分割的,那么如果夫妻双方有房产,应该怎样对房产进行分割?相关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离婚了,在处理离婚房屋产权时,判断产权方归属的标准有以下几点:
  1、婚前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房屋产权应归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获得补偿。
  2、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一方婚前购买,房款缴清,但产权证未办理完毕的,一般认定系一方财产。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缴纳,在离婚时,房产证仍未办理完毕。此种情况,以房产物权期待权归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房款属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离婚后名下房产怎么确权和分割呢
  离婚后名下房产怎么确权和分割呢小编现在就根据房子的产权登记、购买房产时间、还贷情况、资金来源的不同,再结合房产产权类型的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方式,来逐一剖析。
  1、婚前一方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
  若是在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那么这房子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的,婚前已经全部还清了贷款,婚后取得不动产权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那么另一方也是无权要求分割的。
  2、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的
  比如,在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按揭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至于,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前一方全款购房但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当然,也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在结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原来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但在婚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加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作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4、婚前双方共同全款购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在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的,但是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买房产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5、婚前双方共同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比如,在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该情形按照出资的比例双方可以协议约定按份共有,如无约定且无证据各自的出资的比例,认定为共同共有。
  6、婚前双方共同按揭购房和还贷但只登记一方名下的
  除了上述的5种情形外,还在这样的例子:在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其余的,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按揭购房、共同还贷和登记在双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就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也就是说在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房子属于婚前财产,那么就有婚前财产所有人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该有夫妻双方进行平均分割,我们看这个财产属于谁,并不是看房屋的名字,而是看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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