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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时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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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21: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
  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这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造成的。现实中,不少人都想了解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针对这个问题,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反之则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三)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五)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由于每个地方经济情况不一致,所以具体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具体分析。
  离婚时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
  一是与婚外异性;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
  三是时间上持续;
  四是状态上稳定;
  五是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例如对配偶暴打导致其伤残,或对配偶进行精神上的孤立,故意避免交流和接触。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年老、年幼、患病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导致了夫妻离婚的,此时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的。而具体该如何确定离婚赔偿的数额,则可以参考上述的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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