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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刚出生的时候或者是没有出生的之前,父母都会想好孩子的名字,一般孩子的名字都是有一定的寓意的,同时孩子还有随母姓或者随父姓的权利,关于“民法典中非亲生儿子改姓是否符合抚养关系”的问题,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民法典中非亲生儿子改姓是否符合抚养关系
非亲生孩子是否改姓与是否具有或者形成抚养关系没有必然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形成抚养关系如何认定
抚养关系认定有以下三种情况: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者之间其实并没有必然的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因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不管有没有改姓依旧是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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