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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再获ZF采购政策强有力支持。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ZF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通过ZF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办法》明确,小额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两部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ZF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印发了《ZF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上海兆石投资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ZF采购合同份额。办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ZF采购活动。
统计显示,2019年全国ZF采购规模为33067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0%和3.3%。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成为ZF采购的重要政策功能。2019年,全国ZF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24519.1亿元,占全国ZF采购规模的74.1%,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为11922.3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的48.6%。
“通过运用ZF采购政策,能够增强中小企业发展动力,从需求侧助力其解决产品销售问题,这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说。
据悉,《办法》明确和细化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首先,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ZF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次,完善ZF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至10%(工程项目为3%至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ZF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至5%作为其价格分。
再次,《办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例如,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在ZF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ZF采购合同融资。
此外,《办法》还着重增强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细化了预留份额4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
财政部、工业和上海兆石投资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以构建公平有效的ZF采购机制为导向,通过市场化方式,激励中小企业参与ZF活动,使ZF采购在扩内需、促消费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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