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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可能会老年生子,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有些老年人生子,可能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那么民法典中老年生子其他子女有没有抚养的义务?上海离婚咨询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老年生子其他子女是否抚养
民法典规定,老年人生子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抚养权纠纷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孩子抚养权,目前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最大的原则就是要儿童利益最大化,无论是我国婚姻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儿童权益公约,都体现了这个理念和原则。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审判原则有三个: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除非母亲根本没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这两点都要具备。
2、两周岁到十周岁孩子的抚养权,要看父母哪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条件。
3、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工作收入证明;
2、住房证明;
3、孩子户籍上学证明;
4、照片、录音、录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关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体疾病的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子女的责任由父母承担,而老年人生子后,老年父母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有抚养能力的子女,应当承担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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