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54|回复: 0

[软文] 监护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3-23 14: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在某些特殊时期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需要转移监护权的情况,这对于孩子以及监护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那么,您是否知道监护权转移的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上海市刑事律师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依法或依习惯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这类情况主要是基于“公”的事项(或日公权力的介入)而导致的监护权转移,或日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关于监护权的强制性转移,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在实践中则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如未成年人的强制劳教,实际上就使未成年人原来的监护转为国家机关的监护。当然,也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监护权的转移,国家机关承担的只是一种管理责任。诚想,未成年人被强制劳教,又如何让他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不允许为未成年人监护留下空白的法律原则下,只能推定国家机关此时除负有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承担该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1、依法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此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导致监护权转移的根本要素。当监护权的行使过程行进到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监护权即时发生转移。如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父母离婚后子女随父或随母一方生活、被监护人依法被收容教养等。
  2、依习惯不需要专项委托即可发生监护权转移的情形。
  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而言,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益性机构。
  3、福利机构的监护职责。
  二、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监护权的转移由于涉及到不同的情况,其监护事项、监护人和受托人的状况千差万别,其监护权的转移亦存在着差异。一般来说,这类监护权的转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监护事项的特定性。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他人履行,但实际上均得以具体事项确定之。如基于旅游、特种教育、未成年人探亲的护送、被监护人的陪护等等。
  2、监护人应与受托就监护事项达成协议,通常这种协议应采用书面的形式。但并不排除口头形式的适用。采用口头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同样可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监护权转移。
  3、受托人必须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或资格。受托人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监护职责。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许多情况下,监护人均可把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但这种委托也不是毫无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监护权的转移也是受到限制的。如涉及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一般由监护人亲自为之。德国民法典亦有类似的规定,强调“未成年人居所的指定,应由监护人自己为之,而且将全部职务或个个权限为转移,在所不许。”
  综上所述,监护权转移的形式主要包括了两个大的方面,其下又分成了不同的小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护权转移委托申请。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11-29 08:11 , Processed in 0.036443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