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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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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4: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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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忠实行为
  我们所指“不忠实行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根据一夫一妻制度的基本原理,婚外情是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怎么样才算构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法律的界定相对模糊。一方不忠实行为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构成了“不忠实”从而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呢?法律中并没有现成的答案。比如,精神出轨算不算符合“过错”、只有身体的亲密接触而没有性行为算不算是“过错”?可见,对于“忠实”义务的把握,可能需要因个案而异。
  普通百姓所认为的不忠实行为,一般是指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有了“性”关系,或者虽然不能确定是否有了“性关系”,但从关系暖味的表象可以对此进行推断。实际上,现实案例中,即使一方有“婚外情”,恐怕举证也很困难。既然是“婚外情”,自然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不会在公开场所进行。所以,对于配偶另一方来讲,收集一方的不忠实过错证据,相对还是比较困难的。
  (2)重婚
  重婚触犯的是刑律,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一种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
  第三,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这是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第四,与原配偶未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这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这是《刑法》上对重婚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同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认定同居,应当具备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等几个条件。
  同居的认定,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共同生活的时间要有延续性。有配偶者与异性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天、一个星期算不算构成同居了呢?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持续在一起共同居住超过三个月的,可被视为构成同居。而从各地法院的实践来看,对同居构成的时间持续性要求在一个月以上。
  (4)家庭暴力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对于暴力手段的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实践中,对一般的轻微伤害,很难被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一般认为构成轻伤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可见,通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或者精神“冷暴力”,均和法律定义有所区别。换句话说,法律意义的家庭暴力远比百姓通常理解的“家庭暴力”要严格的多。
  (5)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目前司法实践中,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例不多。一般所讲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为。而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话,还是一种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处五年的有期徒刑。
  问题是,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的想法未必能和法律的规定相符合。比如,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不向妻子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或其它家庭开支,这种情况是否构成遗弃呢?这种情况,还是要个案具体分析。比如,在分居之前,是否有共同存款在女方处、男方不支付子女生活费用有没有其它客观不能的因素等等。有时候,当事人往往把民事支付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混淆,这一点,希望读者注意。
  (6)不良恶习
  比如,酗酒、吸毒、**行为,都属于不良恶习。问题是,根据目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有不良恶习,必须“屡教不改”,方能成为判决离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虽然如此,有类似恶习,应该算是过错的外在表现形式。
  以上的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夫妻一方如果有重婚、抛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家暴的情况下就属于婚姻过错方,这种情况不但可以离婚还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这种情况最好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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