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还债责任的问题,下面由闵行律师为你详细解答。 一、借款人失踪其继承人需要承担还债责任吗 1、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 2、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二、借款人不见了怎样申请宣告失踪 1、申请与受理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申请不合法或者不具备宣告失踪条件的,应当以裁定驳回申请。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 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其主观认为并经GA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初步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杳无音讯。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和审理程序才能确定。通过人民法 院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是确定该公民是否确实失踪的必不可少的程序。因此,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是人民法 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 3、作出判决 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在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或者已知其下落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 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 院指定的人代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借款人失踪的,借款人未死亡,所以不存在继承人还款责任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失踪,被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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