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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贪吃云雀,撒药毒杀300余只遭刑拘_重庆律师解读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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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8 13: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市

云雀别称百灵鸟,冬季会迁徙至江苏地区过冬,也经常被非法狩猎者盯上。近日,宿迁沭阳警方就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扣押云雀361只。

前不久,宿迁沭阳县官墩**民警接到群众报案,在辖区麦田里有人非法狩猎云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便将正在作案的章某某当场抓获。

宿迁沭阳县GA局官敦**民警仲召鹏说:“在早晨6时许,章某某到农田里撒放拌过药的黄粉虫,并放置4部随身听唱机,播放鸟叫声,引鸟前来吃虫。”

事后,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发现小鸟尸体共计316只,后经过鉴定该这些被毒杀的300多只小鸟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云雀。经查,犯罪嫌疑人章某某,一般通过在田地里投放有毒食物,随后播放云雀叫声音乐的形式,吸引云雀,将其毒杀,以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日前,犯罪嫌疑人章某某已被沭阳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重庆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GA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源文发布: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  http://www.lixinlaw.com/case/detail-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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