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32|回复: 0

[软文] 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11-23 2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柳北区
  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更多资讯请关注上海婚姻律师网
  一、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如何的
  起诉离婚后法院不判离婚的,当事人半年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起诉的程序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三、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要想知道法院不准离婚咋办,就要先分析一下法院怎么才能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法院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这是法院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法院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法院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与军人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才能离,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军人自己同意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判离婚的。
  6、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法院都不会判离婚的。
  7、大多数初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起诉离婚后法院不判离婚的,当事人半年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起诉的程序和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一样的。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好办法就是点击帖子下方的评分按钮给对方加【金币】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需要先绑定手机号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侵权投诉|广告报价|手机版|小黑屋|西部数码代理|飘仙建站论坛 ( 豫ICP备2022021143号-1 )

GMT+8, 2024-12-23 20:13 , Processed in 0.049669 second(s), 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