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子劳动合同,其定义为“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2020年疫情期间,人社部《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首次从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电子劳动合同作出规定。2021年,人社部发布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调取、储存、应用等作出具体指引和要求。北京、天津、深圳等多个省市自2020年起也逐步出台了各类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政策。
2022年,深圳、上海、长春等地再度遭遇疫情,众多企业和员工因被隔离封控无法使用公章、打印设备,导致无法签署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文件。此时,电子劳动合同再度回到聚光灯下。
本文将结合《电子签名法》、上述人社部文件及2015年至今的全国司法判例统计数据,就用人单位如何规范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进行讨论。
不过,疫区企业的各类签约需求已迫在眉睫,对于尚未启用电子签约平
台的企业而言临时启用电子签约平台难度较大,本文第三部分亦将提供过渡性措施及建议,以供参考。
一、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规定
电子劳动合同相关规则以《劳动合同法》《民法典》及《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托,要订立一份有效的电子劳动合同,除需符合经协商一致、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等常规要件外,还需符合以下特殊要件:
1. 技术上,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规定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使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并规定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服务、满足要求。北京市人社局《关于推进电子劳动合同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要求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查身份并颁发数字证书,该数字证书标识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在签署时,通过核查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确认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
(3)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还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4)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