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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精神病患者犯罪不担责,重庆律申明这两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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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9 14: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重庆
重庆律师:精神病患者犯罪担不担责,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近年来,频繁发生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事件,由于精神障碍患者不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因此精神疾病患者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也正是如此,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企图制造“精神疾病”假象来逃避刑事处罚。
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在违法犯罪行为后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看其是否具有独立行为能力,而在此前提下,能够影响行为能力的,除了精神疾病,还有一些其他情况。
(一)精神疾病患者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ZF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精神麻痹状态患者
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患有精神疾病,但因为一些自身行为导致意识模糊,丧失理智进而实施犯罪的,因为其本身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即使是因某些原因状态不好,但犯罪仍需承担责任。比如说,罪犯在醉酒的情况下,意识模糊、冲动易怒的情况下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他人死亡的,属于刑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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