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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天水市办理离婚的地方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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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0 21: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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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二,就该问题而言,双方可以到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ZF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ZF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ZF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进行约定的,要考虑以下情形: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办理离婚的时候自己对于手续办理事宜不那么清楚的时候,来找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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