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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军人离婚怎样对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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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1 16: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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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话,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就需要根据财产的类型来进行确定,应该怎样进行分隔,如果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以及医药生活补助费都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够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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