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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结婚四年了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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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8 18: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柳州市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据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了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结婚四年了的夫妻想要离婚的话,可以就双方名下的财产做个协商,一切以双方协商的最终目的为准则,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再走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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