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对于男女双方都是一件大事,结婚需要符合结婚条件,并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男女双方结婚要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结婚,那么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什么规定?上海婚姻律师咨询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的结婚自愿有哪些规定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结婚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ZF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愿是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则,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并且自愿结婚的,才能办理结婚登记。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强迫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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