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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处方开发的出现虽然解决了医药行业药物紧张的一些压力,但是在开发中还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主要的难题就是以下两个:
1、仿制药处方开发中,被仿药的资料不全
SFDA 2007年颁布了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并相继出台了《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的配套文件以及各种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仿制药技术指导原则》规定: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指出:仿制药的注册申请应与被仿制药品的处方组成、药材基原、生产工艺(包括药材前处理、提取、分离和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处方保持一致,质量可控性不得低于被仿制药品。
SFDA提出仿制药应从“仿标准”走向“仿品种”,强调仿制药应与被仿制药在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上保持一致,而不能仅符合已有的国家标准。由于被仿品种的质量标准相对容易获得,而完整的处方、生产工艺及工艺参数在公开资料中难以获得,加上非公开资料不便用作依据,所以资料不全首先是仿制品的一大障碍,有些品种在这个问题上甚至无法解决。
2、仿制药处方开发面临更高的审批门槛
从“仿标准”到“仿品种”,仿制药研发有了更高的标准,也有了更明确和细化的要求:
(1)强调立项依据的阐述
规定要求仿制产品的疗效应与已上市产品相当,安全性不低于已上市产品。近来,因为立项依据不足而被退审的品种数呈增长之势,所以在立项时应充分调研,全面了解拟仿已上市产品情况。另外,“临床必需性”也是立项时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可能存在产品因上市价值而遭遇退审的风险。立项依据对拟仿品种的屏蔽性明显增加,由此产生的较大退审风险将使企业原来几乎百分之百的仿制成功率大大下降。
(2)对仿制药与被仿制药应进行全面的对比研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中明确,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或修订。为保证仿制药和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物质基础,对杂质、溶出度和释放度等重要指标需做重点比较。可以说,临床前药学研究的量大大增加,难度也明显增大。
(3)仿制药品的工艺验证试验须经3批大生产规模验证
明确了产品的工艺验证试验须经三批大生产规模验证,这意味着企业不具备大生产条件也就不具备仿制资格。要仿制必须投入大生产规模的三批样品生产,而这三批产品的销售限制也增加了仿制的成本。
(4)非常重视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包括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药监部门直接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在样品批量生产过程中动态抽取三批检验样品,可杜绝企业送检样品造假的可能性。
(5)需要证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生物等效
在有效性方面,应证明仿制药与已上市药品生物等效。仿制国外专利过期药品还需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新增的要求基本注定了临床验证的必不可少,与以前可以减免临床研究这种情况比较,极大地增加了仿制的时间和费用。
(6)仿制药的审批时间长
在审批时限上,由原来的80个工作日增加到160个工作日,而实际过程还可能超过这个时限。
仿制药注册申请技术要求的提高相应地增加了研究项目,增大了研究工作量,增加了研发时间,也使得研发成本大幅上升。同样的项目,成本和风险数倍甚至数十倍地增加。以最简单的拟仿某口服固体制剂为例,从开始立项到审批结束,即使一帆风顺,至少也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从前那种1年“搞定”一个品种、几十万元就可以仿出一个国外过期专利药的“短平快”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且以后市场情况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投入一效益比的不可预期性加大了企业开发仿制药的疑虑,仿制的动力和热情大大降低。
所以说仿制药处方开发想要进一步发展,以上这两个问题就需要全面解决,当然那这都需要ZF与行业的共同努力,而仿制药处方开发能为行业带来好处,所以在未来仿制药处方开发一定也会发展更好,更多的信息可以关注奥信阳光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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