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感情无法维系,结束未必是一种损失,很可能是一种新的开始。 人生短暂,人们有时候不必太过执着。在我国,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当发现自己的配偶无法成为让自己生命凸显价值的那个他/她时,离婚也是唯一的选择。 那么,如果男女离婚,如何争取更多的权益呢,主要从如下四个方面考虑: 1.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加大自己的比例)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平分或多分。离婚应当把握哪些是共同财产并什么情况下自己可以多主张,举例来说: (1)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缩小自己的比例) 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主张反驳。而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3.对孩子抚养的妥善处理 在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如很多妇女同志本身经济能力有限,加之年龄又还小,如果一味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对将来自己的再婚等,多多少少会产生一些影响。4.损害赔偿 如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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