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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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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6 20: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规定?下面跟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一起来了解下;
  一、民法典的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异性收养制度的特殊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于法律上允许单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为了防止借收养之名性侵未成年人或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对异性收养规定了如下特殊要件:
  (一)年龄差距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因此,异性单方收养时,应具有40周岁以上(包括40周岁本数)的年龄差距。此处与旧《收养法》相比,涵盖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也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与某些地区立法仅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20岁以上相比,我国《民法典》立法采用“40周岁”年龄差,更有利于保护异性被收养人的权益,生理年龄差的加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异性收养性侵犯的发生概率。
  (二)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一旦在法律上形成收养关系,双方之间成立拟制血亲,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上等同于有血缘关系的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此,即便被收养人日后成年,异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亦受此条禁止血亲结婚的限制,双方不得缔结婚姻,进而遏制了“养女变养媳”这种以结婚为目的收养儿童的行为。
  通过以上文章可以知道,异性无配偶收养子女的年龄差距应该在四十周岁以上。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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