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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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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19: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发现在我国,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一审阶段时,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则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对此,武汉交通律师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该如何认定,二审期间怎么认定自首。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如何认定
  具体如何认定,如下所述: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为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线索的行为。
  第二层含义是指,提供同案犯个人基本资料之外的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之类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从而使司法机关抓获该同案犯的以上两层含义当然包括直接协力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如果交代的仅仅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包括户籍地址)、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这些基本信息本属司法机关能够掌握的公开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也不能认定是立功。
  二审期间如何认定自首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
  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如何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理论界称之为,“协助抓捕型”的立功。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不能机械的理解《解释》中规定的“协助抓捕”,没必要要求带领GA人员或侦查人员到某地把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抓获的才能算立功。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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