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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征收拆迁时,征收拆迁是有一定程序的,征收拆迁程序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拆迁中,没有拆迁补偿方案是不是合法的?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在拆迁中,没有拆迁补偿方案合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如果没有征地补偿方案是不合法的,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经审批后才能实施房屋征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ZF。
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ZF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ZF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ZF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ZF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ZF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ZF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ZF批准后,由市、县人民ZF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ZF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对各级地方人民ZF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向批准方案的市县人民ZF的上一级人民ZF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上一级ZF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如果没有征地补偿方案是不合法的,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经审批后才能实施房屋征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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