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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说一说: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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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9 07: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王婷婷律师。上海离婚的财产律师,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王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客户及时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和困扰。王婷婷律师具有大量商事项目法律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家事与商事的交叉领域、家族企业、私人财产和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擅长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保护,为高资产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王婷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广州房产律师的相关问题,建议点击进入网站了解,为您专业解答!!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

  爹娘赠与的房地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1、对于赠与屋宇故障,如果馈送人(包括遗赠)早就明确指定只是离婚中1方个人得到赠与的屋宇,那么不论屋宇是婚前得到还是婚后收获,这么的地产都是个人资产。

  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父母所赠予的房产,但是没有明确指明或者只说赠予给是夫妻的,那么就是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根据《婚姻法》中解释三的第七条规定,在婚后若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而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就应当认定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实务使用中,赠与的房地产问题,主要是离婚当事人的父母所赠与的地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前,父母为双面购置房屋出资的,该投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示意赠与两下里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共有,但书面协议分别所有的除外。

  3、另外急需小心的是结婚前两边堂上赠送资本金买房的情形,假如在买房的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只是其中1方的名字,这和按揭购房中的第3点情况一样,需要没有记名的一方提供证据证验自己爹娘的出资事实。假如证明了出资事实,这么房子的就应当是共有财产,但应当按出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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