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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大量的民营企业家返程投资,其实是为了在境外间接上市,那这些有钱人们的境外资产会遭到怎样的管控呢?马爸爸这么多境外资产会面临怎样的结局?今天,亚银金融的首席金融分析师Eric来帮我们解读一下。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阿里巴巴(09988)的海外简要架构。
根据招股书的披露,马云仅直接持有阿里巴巴的小部分股权(0.25%),绝大部分均是通过其控股公司或者家族信托间接持有:
不同于一般返程投资架构,海外间接上市架构中的开曼公司均为“已上市公司”,而“已上市公司”在CRS中的合规身份也为“积极非金融机构”(见OECD的最新CRS文本第58页):
对于积极非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比如亚银金融在履行尽职调查时不需要穿透该机构并申报实际控制人,底层逻辑在于该机构从事积极生产、销售等具体业务,被实际控制人用来藏匿资产、逃避税收的可能性比较低。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上市公司被划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外,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也被CRS划为了“积极非金融机构”,因此下列架构图中(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绝大部分红筹上市公司均采纳该架构或仅在该架构上做一些变形)的BVI-2公司、香港公司均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因为它们是开曼上市公司的关联子公司。
“控股公司”划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底层逻辑在于只要底层公司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不管上面有多少层“控股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仍然会被申报。但是一般返程投资企业因为底层公司为境内的实体公司,其为“积极非金融机构”,因此无需向上穿透,最终导致上层的“控股公司”也不需要穿透,因为它们的合规身份都为“积极非金融机构”。
不同于一般返程投资企业,海外上市架构中,因开曼公司为上市公司,因此多了一个阻断顶层空壳公司被穿透并申报实际控制人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上市公司不需要穿透,BVI-1公司因其为“持股公司”可以划分为“积极非金融机构”而不需要穿透。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境内经营实体”两个因素会大大降低BVI-1公司在实务中被穿透的概率。
回到马云先生的案例,其个人持有的阿里巴巴的股票一般需要在海外开设银行账户,开户行履行尽调时会根据马云先生的税收居民身份报到中国税务总局。其通过两家公司(YunCapitalLimited+YingCapitalLimited)持有的阿里巴巴的股权,因为上述两家公司均为“控股公司”,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东也为“控股公司”,因此我们认为这两家公司很可能不会被穿透。
在上述全部持股方式中,马云先生通过信托间接持有的比例高达63.98%,那么信托需不需要穿透并申报背后的实际控制人(马云家族)呢?
因为招股书披露的信息有限,我们需要作出不同的假设。如果信托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信托的资产主要由股权(金融资产)构成,则信托的合规身份很可能为“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属于“金融机构”的一种),而金融机构需要自己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作为权益持有人,马云家族需要被申报。
如果信托没有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则信托的合规身份很可能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马云家族作为实际控制人,当然也需要被CRS申报,当然咯,如果在自由裁量信托而且有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在未分配资产的情况下可能不需要申报。也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可咨询亚银金融官网https://www.bankasia.com/en/hom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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