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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拆迁红线范围内可以权属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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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19: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时,ZF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对房屋进行拆迁,那么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可不可以有权属争议?下面由黄浦婚姻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如果对权属有争议的,可以提出争议然后进行调查。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ZF。
  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ZF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ZF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补偿
  拆除产权有争议之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纠纷不能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人拆迁该房屋时,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勘察并作记录,并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可见,对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应有两种结果:一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已解决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拆迁补偿;二是争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和拆迁的时效原因等,拆迁人不可能等到产权纠纷的解决,则依法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作勘察并作好记录,并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手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进行调查,如果对权属有争议的,可以提出争议然后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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