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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因拆迁引起的房产证事项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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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7 21: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房屋拆迁是以置换房产的方式,这时候拆迁户开业得到一套新的房产。得到了新房产后双方会对于房产证产生了争议,在处理不了争议的时候会向法院进行手里,因拆迁引起的房产证事项法院会受理吗上海律师咨询网为你仔细讲解下。
  受理。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ZF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征收拆迁**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
  1、对集体进京上访和越级的处理
  部**室应当保持与各省级建设部门**联络员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进京集体上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与部有关司局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部**室对越级进京上访的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有必要,部**室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防止矛盾扩大。
  2、对**事件的受理的规定
  部**室收到**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不服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部有关司局处理,部有关司局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人;**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室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人做好解释工作。
  3、**事件的处理方式及其期限
  地方建设部门或者部有关司局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人:
  (一)请求事由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向**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事由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因拆迁引起的房产证事项纠纷法院会受理吗房屋拆迁而带来了房产证的争议,在自己处理不好的情况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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