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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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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8 21: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国与国之间都会有边境线的分界,如果不具有越过这个边境线的权利的话,就不可以私自越过这个边境线,否则是要被判处刑事惩罚的,那么对于海关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私自放了他人偷渡边境线的话,是会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那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到底有哪些构成要件,深圳离婚律师咨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防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边防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海关、边防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予以放行。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五条【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这个罪名比较特殊,不管是从主体上来讲,还是从侵害的客体上来讲和普通的罪名不太一样,因为如果将他人私自放过了我国边境的话,就很有可能将国外的恐怖分子或者是一些较为危险的人员放进我国,对于国家安全来讲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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