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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人生病之后,是需要药物进行治疗的,因而生产与销售药物需要格外注意,保障质量安全。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武汉债务纠纷律师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司法实践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无论出自何种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和国家药政管理制度;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仅限于药品;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包括所有产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依本法规定,行为人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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