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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7 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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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城市房屋拆迁第一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且分别规定,似乎旧城改造并不属于公共利益。但如果旧城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宪性就很值得怀疑。所以,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正当性,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进行具体解释。我国的危房改造往往与土地的商业开发联系在一起,即除将危房改造后腾出的土地一部分用作原来居民的回迁房外,其余的则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用于商业目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4342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有人认为,应在民法典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ZF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
全国人**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
因此,民法典对于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和可以征收的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议对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对征收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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