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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了。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民法典中哪些条件属事实婚姻?上海婚姻律师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什么条件属事实婚姻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方式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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