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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女人在家暴中如何能够保护自己?以下几点很重要,要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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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7: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省厦门市
  家庭暴力在中国封建思想的保护下,危害着中国的家庭。人们往往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以及为了孩子的思想而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往往在沉默中,让家暴愈演愈烈。也有不少忍无可忍的女性在承受暴力时,为了保护自己而杀死了丈夫。这绝对是一种悲剧,那么当遭遇家暴,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应对,如何保护自己呢?石家庄侦探公司分享下文给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在2015年的时候,我国便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家暴的预防、处置,也公布了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以达到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了解法律的人,苦苦忍受着家暴,然后因为不堪忍受,失手便杀了对方,例如白某的案子。

此事发生在邢台市,事件经过如下。

白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事发时,女儿还在读大学,儿子上小学。白某经其老姨介绍给赵某,结婚有20余年,赵某是货车司机,白某在家操持家事。赵某好喝酒,喝完就喜欢找白某的茬儿,打白某。

2017年的一天,赵某没有出去拉货,而是喝了酒在家休息。白某送完儿子上学后,肚子不舒服,便去买了点药,再回家。回到家,赵某便问白某去哪了,为什么才回来,白某不理,径直去了卧室倒水吃药。赵某追至卧室,将白某吃药的水泼在了白某脸上。因此,二人爆发争吵,不多时,赵某便开始殴打白某。

白某一边呼喊“救命呀”,一边拼命护住头和身体。但是喝了酒的赵某,像着魔一般持续殴打白某。挣扎中,白某用手掐住了赵某的喉咙,但是赵某很快就要挣脱了,白某想到赵某先前就表示过,要打死她。所以白某很害怕,发现床头上有个灯罩,上边有根丝带,便用丝带勒住了赵某的脖子,等到赵某不再动弹才松开。惊魂未定的白某,拿出手机给自己老姨打了个电话,后报警。

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赵某一直有家暴的行为,白某在此期间,找过赵某父母,找过村委会,找过妇联,因为怕被报复而没报警。作为一名缺少文化的妇女,白某用尽了一切自己能想到的办法保护自己,但是结果依然是一场悲剧。究其原因,石家庄侦探公司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1、因为孩子,不忍离婚。在官方公布的判决上,可以看到白某女儿的证词,其证实其父亲常常殴打其母的情况,且表明,在上了大学后,白某曾经对自己诉苦说道,如果不是因为儿女,早就和赵某离婚了。

2、虽然各方进行了调解,但依旧没有效果。在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以及妇联都安排了人员进行调解,赵某也保证了不喝酒不打人,但是不出几天必然再犯,各方在证词中提到,调解无效后也不再好管此事。

综上来看,白某虽然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但是其因为孩子而苦苦忍受家暴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愚蠢的。

曾经犯罪心理学家统计过,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丈夫而犯罪的,绝大部分女性对犯罪结果均供认不讳,且不后悔。在很大程度上,她们认为自己解脱了。我相信,在某种程度上,白某也觉得自己解脱了,只是对于孩子,她大概是愧疚的。

最终,因为儿女的谅解,村委会的减刑意见书等的提交,白某因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获有期徒刑八年。

石家庄侦探公司提醒:
1、不要因为孩子,而忍受家暴不忍离婚。要相信,有家暴的家庭,给孩子营造的也是不健康的生存环境,对孩子的伤害并不一定比离婚带给孩子伤害小。

2、《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GA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且无论离婚与否,法院都应该受理。

从第二款来看,针对白某的案子,村委会、妇联做了一定工作,但并不到位。白某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害怕赵某而不敢去法院申请,这个时候,相关机构应当代劳。故不得不说,这二者也有几分责任。

3、在遭遇家暴时,应当学会保护自己,不要硬碰硬,收集好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申请人身保护令就去申请。若是顾虑孩子忍受家暴,那大可不必,毕竟对方都动手打人了,你与“魔鬼”同居,还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么?

4、遭遇家暴后,应当及时报警,固定好受伤证据,严重时,及时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积极寻求家人,社区,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这些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石家庄侦探公司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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