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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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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6 15: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福建–厦门
  抵押物,实际上指的就是债务人(即抵押人)为了担保其某一项义务的履行,而转移给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一种担保物。它既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比如ZF公债以及人寿保险等。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相关的规定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无论其是否被转移还是占用了,只要是用来作为担保物的,都可以称其为抵押物。广州清债公司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该怎么办?

  当抵押品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怎么办?

  1、在实践中,担保物的价值并不总是等于担保债权的数额。有的超过了债权数额,有的还不够清偿债权数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这是因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为抵押人的,债务人为抵押人,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应当继续清偿债务。

  3、当然,抵押权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的数额的,应当归抵押权人所有。

  抵押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变现的价格有两种可能,一是可能超过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二是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2000年12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明确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及根据该解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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