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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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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7 21: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近来,有不少网友提出怎样理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两年才能离婚等这些问题,今天上海律师网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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