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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电子证据在法院判决时到底有多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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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5: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桂林
  一般情况下,法定的证据形式都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然而,由于电子证据是磁或者电的一种脉冲,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将其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既然电子证据也是一种证据,因此也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

  具体到电子证据而言,即:1、电子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A.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权限;B.电子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具有合法性,在收集的过程中,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

  2、电子证据客观性主要体现在:电子证据要能够将客观事实真实地反应出来,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电子数据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3、电子证据关联性主要体现在: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相对而言,电子证据链的证明力高于单独的电子证据。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构建证据链的方式说明。即当多个不同来源的关联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个事实时,才能说明证据及其结论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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