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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传销中途放弃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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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2 20:4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传销是属于诈骗的行为之一,传销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会构成犯罪的,那么传销中途放弃如何进行量刑的?下面由广州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传销中途放弃怎么量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途放弃的,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3J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3J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途放弃的,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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