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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常识:被告不出庭,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离婚-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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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3 13:21:35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北京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1于198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因感情不和,李某1从2013年1月外出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此,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9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1离婚。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鄂0625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黄某要求与李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未能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引起诉讼。深圳律师事务所https://www.gdxclawyer.com/【广东星琛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师咨询,专业婚姻律师咨询,公司法务咨询,经济纠纷律师咨询,民事纠纷律师咨询,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咨询,胜诉率高,正规律师事务所,一对一服务,保障客户隐私,咨询电话:17722689841!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黄某要求与李某1离婚,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因李某1未到庭,双方之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与其核实,黄某亦未对此提出诉讼主张,仅要求离婚,故对双方之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事项,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黄某与李某1离婚。

离婚律师指出:在离婚家庭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不出庭的情形,很多还经过法院公告判决不离婚,法院经常以被告不出庭不能看出其意愿为由驳回起诉,现在不出庭仍然可以判决是很多法官的观点,这样能切实解决离婚不出庭就不能判离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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