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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时境外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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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22: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温州–平阳县
  当下社会离婚率飙升,在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经常询问起这样的问题,对于境外的财产我国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判决之后是否能够执行。针对这些问题,深圳离婚律师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1.涉及夫妻共同的境外房产分割的诉讼:


  涉及房产的管辖权属为专属管辖,因此我国法院不能对境外房产进行处理,由房产所在国法院管辖,适用诉讼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在房产所在国家的当地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将房产变卖折现后归国再以中国法律进行分割。


  2.涉及夫妻共同的境外银行存款的分割诉讼:


  (1)原则上,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按照中国的法律判决


  判决之后的执行:可以由当事人拿着我国法院的判决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2)但是之前出现过法院没有对境外银行存款进行处理,而只是判决离婚的案件


  如果法院不予处理的,可以:1、选择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对财产补偿作出明确约定;2、离婚后,持离婚判决书到银行所在国的法院以经认可的离婚判决书为依据另行起诉分割该财产。


  因此,建议您最好跟对方协商处理境外的房产和境外存款。


  3.夫妻财产境外保险的分割


  境外保险相当于境外的财产,可以由中国法院判决;但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处理,也未在审判信息网站上搜索到相关案例。


  (1)给女儿的人身性质保险,投保人为女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女儿的


  保险金归女儿所有,女儿未成年的,抚养女儿的一方代为保管;


  离婚前所交的保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均同意继续投保的,后续的保费由夫妻平均分担;


  离婚时父亲一方不同意继续投保的,由母亲一方单独承担后续的保费;已经支付的保费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母亲一方折算已支付保费的一半补偿给父亲。


  如果离婚时母亲一方不同意继续投保的,由父亲一方单独承担后续的保费,并且变更保险的投保人为父亲;已经支付的保费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父亲一方折算已支付保费的一半补偿给母亲。


  (2)投保人是女方,被保险人是男方,未指定/无受益人,的理财型产品的


  如果这个保险仅具有财产性质,则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保费和产生的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


  如果还具有人身性质,鉴于人身依附性,可能有部分财产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具体需要看保险种类和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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