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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房子贷款变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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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19:02:03 |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
  房屋的贷款在偿还的时候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有些夫妻还没等到还完房贷,婚姻关系就走到了尽头。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对于没有还完的房贷的房屋需要变理产权时,相应也要变更房屋的贷款部分。上海黄浦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如果是贷款人本人不变,只变更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改名换身份证、换电话号码等信息,只接去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即可。
  2、如果是要变更贷款人或产权人,如:离婚财产分割、原产权人死亡继承、或要出售给他人等原因变更的,则无法直接变更,需要将欠银行的贷款结清,再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
  (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
  2、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要变更房屋的贷款部分,如果只是变更贷款人的个人信息,直接去银行的房贷中心办理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房屋的产权及贷款人全都要变更的话,必须要等还完银行贷款之后才能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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