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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房子是男方的名字怎么办理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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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22: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买了房子,但是这套房子写的是男方的名字,女方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写入到房产证上面。后来夫妻两的感情方式了巨大的变化,双方已经不想要继续生活在一起而要进行离婚了。更多相关知识上海律师网站请您阅读内容。
  如果属于婚前财产,归男方;如果属于婚后财产共同所有,进行分割;如果是男方父母赠与给男方归男方,赠与给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的时候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对于它的分配也是有非常巨大的影响,如果你在处理房产分配上有比较大的争议,可以委托律师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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