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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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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5 19: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柳州
  一些夫妻所居住的房屋并不是他们名下,他们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比如公租房等等,暂时性的拥有房屋。在离婚的时候也可以对于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处理,很多人也非常的好奇它怎么样分。关注上海家事律师了解更多知识。
  一、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法律规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在房屋使用权上面分配上有争议,透过法律途径虽然是可以解决它,但要提醒法律途径并没有协商处理来的快速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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