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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婚前买房一个人的名字如何保证另一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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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22: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
  婚前买房属于个人的财产,在房产证上面也只写了个人的名字,但由于结婚之前就是情侣了,买房是用双方的财产去购买,并不是单方财产购买。那么,婚前买房一个人的名字如何保证另一个人利益?上海婚姻律师事务所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人的名字,即可保障另一人的权利。
  婚前一起买房只写一人名字一定是个人财产吗
  第一、要看双方在结婚前是否形成同居关系
  如果形成同居关系,那么该房屋即使登记一人名下,但属于双方出资购买,仍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法律上共同财产又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同居一般共同财产”,如何判断?就需要看当时同居是否以夫妻名义进行。如果以夫妻共同名义同居,领了结婚证后,婚姻关系追溯到同居的时候,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看双方出资购房的目的
  如果是为了结婚,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明确赠与对方的情况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恋爱中的赠与,则属于个人财产。
  还是那句话:经济账是易算的账,感情账是难算的账,大家切勿因为“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问题”影响了夫妻和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1、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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