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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个人财产是否会转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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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6 19: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河池–巴马瑶族自治县
  共同财产是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而且夫妻双方都有使用权的财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于个人财产是否会转为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会产生一定的疑惑,下面上海继承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第18条明确作出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关于婚前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就消失了,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得,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而发生改变,夫妻个人财产是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可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它包括以下各项:
  (一)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二)依据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森林、鱼塘等获得的的收益;从事个体工商业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益;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科学、技术、文化领域内所创造的精神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利益,即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例如专利权有偿转让的转让费;专利权人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专利而获得的报酬;著作权人通过对自己作品行使发行权、表演权等获得的报酬;商标权人依合同转让商标权取得的收益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九)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十)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十一)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十三)夫妻双方婚后为一方购置的投资型的保险(受益人为夫或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十四)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夫妻双方在婚后将重要的财产委托信托机构进行信托时,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由信托行为产生的收益;
  (十五)股票期权。这是一种新型家庭财产的表现形式。若夫妻一方在上市企业里工作,公司为鼓励员工,给予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未来时间的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在购买这个权利后可以在行权期内行权,从而获得的一种收益。
  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1、所附条件合法。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例如有这样的约定:甲方(男)保证不和乙方(女)离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离婚,则把所有财产都给乙方,甲方净身出户。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判决: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
  2、区分法律与道德。
  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作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官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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