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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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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4: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河池市巴马县
  近年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诈骗案件是非常多的,其中有些诈骗同集体是在境外的,诈骗集团通过网络在国内实施诈骗活动,那么跨国集团诈骗如何量刑的?下面由广州房地产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跨国集团诈骗怎么量刑
  跨国诈骗集团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活动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量刑,对于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关系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但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较,二者之间仍有所不同,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组成人员在量的规定上不同。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必须在三人以上,而普通共同犯罪则限定在二人以上。与普通共同犯罪相比,犯罪集团一般规模更大、人数更多。
  其二,在是否具有组织性和组织性程度上不同,犯罪集团是有较强的组织性,一般有明确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人员组成比较固定且内部有明确的分工和等级划分。而普通共同犯罪中有些只是数人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某种犯罪,成员间不具有组织性,有的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其程度远比犯罪集团的组织性程度要低。
  其三,在是否具有稳固性上不同,犯罪集团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其组织机构和活动计划都是出于长远的考虑,准备长期存在,而不是为了实施一次犯罪而临时结伙。而普通共同犯罪不具有这种稳固性,行为往往是临时纠集在一起实施完某种共同犯罪后,其组织或联合体便很快解体,无长期存在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跨国诈骗集团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活动的,要依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在诈骗活动中的作用量刑,对于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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