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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无纸化办公、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需求也逐渐被更多企业提及。
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以来,线下纸质劳动合同的签署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已经不能不能满足现代合同的签署需求。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率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递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并在2020年3月4日得到人社部的肯定回应。

随即北京市人社局在4月召开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其将“在全国率先推行电子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简称“指引”,人社厅发,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1.电子劳动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据此,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作为载体,即能够作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得到法律的认可与适用。
《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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