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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范畴。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关于醉酒骑车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下面重庆最好的刑事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醉酒骑车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1、醉酒骑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范畴。危险驾驶罪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有哪些
1、对此,不少人认为,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同于普通交通肇事,说明驾车人对机动车缺乏有效控制力,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侵害性,而醉驾者明知这一点仍然驾车,说明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至少持放任心态,故为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应当一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这种意见体现了对醉酒驾车肇事犯罪的从严惩处,但实践中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造成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即使是醉酒驾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性,而不能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车辆必须要在头脑非常清醒的状况之下才进行,如果说喝完酒之后或者是醉酒驾驶的状态之下进行车辆的驾驶,很有可能会导致行人的身体健康安全受到影响,当然了也会面临着刑事方面的醉酒驾驶的处理,通常情况下按危险驾驶罪论处,少数情况下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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