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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文] 妹妹对患病姐姐是否有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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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3 13: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西–百色
  在确定患重病姐姐的监护人问题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其中,“其他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上海动拆迁律师由此确定妹妹也属于监护人,有扶助义务。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 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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